《常州市工会经费收入专用收据管理暂行办法》
发布日期:2015-03-08 17:43:34 / 浏览次数:
常州市工会经费收入专用收据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工会经费收入专用收据(以下简称专用收据)的管理和使用,加强工会财务监督,根据江苏省总工会转发的全国总工会财务部《关于启用“工会经费收入专用收据”的通知》和《关于印发<工会经费收入专用收据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的文件精神,
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常州市范围内各级工会组织。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专用收据是依据《工会法》、《中国工会章程》的有关规定,按每月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二向工会拨缴的经费或者建会筹备金时开具的凭证。专用收据是单位财务收支的法定凭证和会计核算的原始凭证,是工会、财政、税务、审计等部门进行监督检查的重要依据之一。
第四条 常州市总工会财务事业部是常州市工会经费收入专用收据的主管部门。按照“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要求,各区总工会、产业工会、局(公司)工会联合会负责本区域、本行业所属基层工会收据的申领、发放、使用和保管等管理工作。
第五条 专用收据由财政部统一印制,并套印财政部财政收据监制章。本收据一式三联,第一联为存根联,由开票方留存备查;第二联为收据联,由付款方收执;第三联为记账联。
第六条 专用收据的使用范围:
结合我市票据管理实际情况,我市专用收据仅限于使用工会组织按照《工会法》、《中国工会章程》的规定,按每月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二向工会拨缴的经费或者建会筹备金。
第七条 工会组织按照《工会法》、《中国工会章程》的有关规定,取得其他工会经费收入时开具由财政部门监制的《常州市总工会(基层工会)结算凭证》:
1、工会会员缴纳的会费;
2、工会所属的企业、事业单位上缴的收入;
3、人民政府和企业、事业单位、机关行政和其他社会组织对工会活动的补助;
4、其他收入。
第二章 使用与核销
第八条 各区总工会、产业工会、局(公司)工会联合会向常州市总工会财务事业部申领专用收据,并负责所属基层工会专用收据的申领、发放、使用、审核管理等工作。
领用专用收据实行“限量申领、以旧换新”的办法,即领用收据须向上级工会申请,填写《江苏省工会经费收入专用收据记录本》,进行领用登记。再次领用收据时,需交验原有收据存根,经上级工会审核后,方可继续领用新收据。主管工会申购的收据数量,一般不超过其一年的使用量。基层工会原则上不单独申领专用收据,按照工会隶属关系向主管工会申请代开。代开时,基层工会应提供工会银行账户进账通知单复印件,经主管工会审核后给予代开。
第九条 实行税务代收工会经费的单位,根据《关于工会经费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据问题的通知》(常工发[2011]10号)的文件精神执行,市总工会不再开具专用收据,各单位凭《地方各项基金(费)申报表》中列示的工会经费(建会筹备金)申报数额和银行提供的同城票据交换补充凭证(电子缴税付款凭证)即可作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凭据。向本级工会划拨的60%工会经费,凭工会组织开具的专用收据作为企业所得税税前相应扣除的凭据。
第十条 未实行税务代收工会经费(建会筹备金)的单位,凭市总工会开具的专用收据作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凭据。已建立工会组织的单位,将应上解的40%工会经费直接解缴到市总工会,由市总工会直接开具专用收据;本级工会留成的60%工会经费,凭基层工会进账通知单到市总工会代开专用收据。未建立工会组织的单位,按工资总额计提的2%工会筹备金应全额解缴到市总工会,由市总工会开具专用收据,工会建立后,市总工会再按规定比例将基层留成部分返还该单位工会。
第十一条 各主管工会负责对已使用的专用收据存根收回,并及时登记造册,办理审核手续后上交常州市总财务事业部。各区总工会、产业工会、局(公司)工会联合会应按照会计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妥善保管,保管期一般为五年,各主管工会及所属基层工会不得自行销毁和处理。对保存期满需要销毁的专用收据存根和未使用的需要作废销毁的专用收据,由各级工会负责登记造册,填写《中央单位财政票据销毁申请表》报上级工会,并由全国总工会统一报经财政部财政票据监管中心核准后,由财政部财政票据监管中心组织销毁。
第十二条 专用收据使用必须按照限定的收入范围开具收据,不得超范围使用。专用收据使用时做到字迹清楚,内容完整,印章齐全。如填写错误,应另行填开。填错的票据应加盖作废戳记或者注明“作废”字样,并完整保存全部联次,不得私自销毁。
第十三条 主管工会为基层工会代开收据时,须严格审核限定的内容和收入的真实性,对不符合收据开具范围的拒绝开具。
第十四条 单位撤销、改组、合并以及改变隶属关系时,应将已使用的收据存根及尚未使用的收据登记造册,由原发放管理部门负责审核,《江苏省工会经费收入专用收据记录本》一并收回。
第三章 管理和监督
第十五条 各级工会应当建立健全专用收据管理制度,明确岗位责任,收据的购领、使用、保管、发放登记和稽查要配备必要的人员(或指定专人负责);收据专管人员工作变动时,要办理移交手续。
第十六条 票据使用单位要建立专用收据使用登记制度,设置收据登记簿,定期向上级工会财务部门报告收据的领用、使用、结存情况。收据在启用前,应当检查收据是否有缺页、漏页、重号等情况,一经发现,应及时向上级工会财务部门报告。如发生收据遗失、短少收据或存根,应及时查明原因,并向市总财务事业部提出书面报告,经市总财务事业部批复后,办理登报声明作废,并据以办理收据核销。
第十七条 各级工会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和管理要求,对下级工会购领、使用、保管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专项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向上级工会财务部门反映,并督促使用单位按收据使用规定作出整改。被查单位要如实反映情况,提供真实资料,接受监督和检查,不得拒绝检查、隐瞒情况和弄虚作假。
第四章 罚 则
第十八条 下列行为属于违反专用收据管理规定的行为:
(一)未经批准,擅自印制和使用专用收据的;
(二)私自刻制、使用和伪造专用收据监(印)制章的;
(三)伪造、制贩假专用收据的;
(四)未按规定使用专用收据的;
(五)擅自转借、转让、代开、买卖、销毁、涂改专用收据的;
(六)超出专用收据规定范围收费的;
(七)互相串用各种票据的;
(八)不按规定接受上级工会财务部门及财政部收费票据监管中心的监督管理或不按规定提供有关资料的;
(九)管理不善,丢失、毁损专用收据的;
(十)其他违反专用收据管理办法规定的行为。
第十九条 对具有上述行为的单位和个人,上级财务部门将责令限期改正。并依据财政部《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票据管理规定》(财综字[1998]104号)以及其他有关规定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移交有关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 对违反专用收据管理办法的行为,按照《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被处罚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规定的期限内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常州市总工会财务事业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金坛、溧阳市总工会和武进区总工会参照本办法,另行制订符合本地实际的实施意见。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1年3月1日起执行。